從精神樂活的觀點來看:
社會群體中少數群組有其特定的人格特質,他們可以在社會中健康、正常的發展,是正常、常態社會的人力資源。今天討論的主題是這少數身為「同性傾向者」的群組,他們能在社會裡正常、常態的發展,社會理當有足夠寬廣的空間,容得下「同性傾向者」的健康發展。
在上帝面前,他(她)們(同性傾向者)也是上帝疼愛的子民。在人人平等的法律之前,他(她)們(同性傾向者)擁有在社會中健康成長的權利,當然他們也得完全負起對社會應盡的義務,例如努力工作、貢獻社會、繳納稅金、維護國家安全等。
就2018年反同與挺同公投案而言,確實展現了台灣社會反同與挺同壁壘分明的態勢。這對於占絕對少數的「同性傾向」的少數群組而言,確實相當不利,幾乎可以說是「雞蛋碰石頭」之舉。
然而,在以民法保障同性別建立婚姻關係的公投案中,贊成在民法中明定保護「同性傾向」其人權的同意票數為3,382,286票(不同意為6,949,697票)。
就全部票數10,331,983票而言,若依估計5%為同性傾向者,那麼其中約有516,600人為同性傾向者,但支持其應有其人權者佔32.7%(3,382,286人贊同),可見在台灣社會中,有相當於6.5倍的非同性傾向者,普遍地支持「同性傾向者應享有同性傾向的法律人權」,我相信「同性傾向」同胞應該為此而感到安慰。
若「同性傾向」朋友們能再更廣泛地被瞭解、被接納,台灣社會能更具有「上帝」或「上天」的接受胸懷,能更有人類科學的知識,能更包容、更有慈悲心,那麼「同性傾向」同胞的人生,就可以去除掉精神上的包袱,就能在台灣社會上更具生產力,對台灣社會更有貢獻。
放眼社會中,確實有「同性傾向」同胞在現實生活中過得很委屈。礙於現實壓力,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往往是擔驚受怕的過日子,有不少人更是努力想追求有異性伴侶的生活,然而都是失敗的。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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