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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台灣社會絕大多數的公民都參加了一項極具強烈爭議性的公投題目,也就是:

(1)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婚姻定議)?

(2)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3)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另立性伴侶專法)?

(4)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婚姻平權,不另立同婚等法)?

(5) 你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性平教育)?

投票後,開票結果顯示前述公投案(1)(2)(3)案通過,第(4)(5)案則未通過。公布公投開票結果後,導致「同性傾向」同胞倍感挫折與遭受歧視的強烈感受,甚至導致自殺的案例。

許許多多支持「同性傾向」同胞享有基本人權的人,也深深感受到人權不得申張而心情鬱悶。至於反對「同性傾向」者,可說是鬆了一大口氣,以為下一代的幸福可以明確獲得保障了,或者是他(她)們的宗教信仰所受到的威脅得以解除了。

 

從精神病理學的觀點來看:

「同性傾向」在社會一般人口中的盛行率約為1-5% (因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國家而互異)。也就是不論在那個社會裡,100人中約有1-5人屬同性傾向,這是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現象。

從精神病理學的觀點而言,「同性傾向者」的社會功能正常,能夠對社會負起應有的公民責任,「同性傾向者」並不屬於精神疾病。再者,並沒有具體證據支持有什麼有效的醫治方法可以把「同性傾向」轉化為「異性傾向」。

當然有「雙性傾向者」,其親密關係的對象並不限於同性或異性,或有所謂治療成功者,只是「雙性傾向者」的短暫性傾向,終究還是有「同性傾向」之由同性轉為異性?? 限。

總括而言,「同性傾向」是一個人的性格特性,他(她)能擁有常規生活,對社會也有其貢獻。同性傾向不是醫療的議題,而只是人權的議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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