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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指引(世界衛生組織所頒佈ICD-10診斷指引)

診斷思覺失調症,至少需要上篇(思覺失調症的基本認識 (2))所陳述症狀群(1)~(4)群症狀(所謂思覺失調的首層症狀)中,有一項清楚的症狀(若症狀不清楚,則需要二項以上),或是(5)~(8)(非首層症狀)中至少有二項症狀。這些症狀持續的時間應明顯地超過一個月。若症狀符合,但是持續的時間不足一個月(不論是否有治療),就必須放在急性類思覺失調症精神疾病中。

回顧病程,前驅期的症狀或行為如對工作、社交、儀表及個人衛生失去原有之關心或興趣,且伴隨廣泛性焦慮與輕度憂鬱以及沉浸深思等,會在精神病性症狀發生前數週或甚至數月前即存在。因所謂“發作”的時間難以斷定,故所定的診斷準則之一個月期間準則是指上面所列舉的9項特殊症狀而言,並不包括所謂非精神病性症狀的前驅期。

若同時有顯著的鬱症或躁症症狀,除非思覺失調症的症狀在情感障礙之前發生,否則不作思覺失調症之診斷。若思覺失調的症狀與情感性的症狀同時發生,且不分軒輊,即使症狀本身而言,可符合思覺失調症的診斷,則應歸類為思覺失調情感障礙症。若病人有明顯腦部疾患或正處於藥物中毒或戒斷時期,則不作思覺失調症之診斷。若有思覺失調症的疾病出現於癲癇或其他腦部患疾患時,則歸類為器質性神經病性疾病,若是由藥物引起,則歸類於精神物質引起之精神病性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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